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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专家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适得其反,有什么依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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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4 07: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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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有法...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有法律专家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适得其反,有什么依据

法律专家虚伪和自以为是可见一斑,以前也是他们说罪犯需要人文关怀,监狱是治疗矫正挽救教育犯罪者的地方,是为了让过去行为模式偏失之人早日恢复正常回归社会,照此理解,入狱服刑并非对犯罪的人有什么不人道不尊重的地方,而是象医院一样有病就该治疗的去处,医院不应拒收特定病患,为什么要拒绝特定人群入狱服刑矫治?难道他们心中刑罚仍是恶恶相报?他们让罪犯入狱服刑只是为了报复罪犯的犯罪行为?

回归正题,某些问题少年犯罪,除了成长环境和教育等外因外,心理歧形,基因缺陷,大脑病理反应,缺失同理心、罪恶感才是内因和主因,这种人不经矫治改造放归社会,就是潜在的定时炸弹,迟早再次犯罪,统计一下重复犯罪率不难发现,多数惯犯都存在同理心罪恶感缺失,他们是易犯罪人群,应该隔离治疗到恢复正常社会责任感才会没有危险。所以无论年龄大小,有犯罪可能就应当在监狱接受矫治,是对他本人也是对社会负责。

又是砖家,想想你儿子愿意跟弑母同班吗?不是歧视,是担心悲剧临到自己小孩,你可以照顾一个犯错的小孩,但是你是把一群的小孩置身于危险下为前提的,而且弑母天理难容,法理不容,儒学更是天理难容。你公平了,而且是所谓的公平一个犯错的人,却牺牲很多人安全为前提,如此处置是想让我们教小孩随身带刀,看谁不爽就捅不废话,反正不判刑吗?错了就要罚,不能当没事一样,可以挽救式的管教,但绝对不能没事一样的,总不能就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吧😡😡

现如今,专家说的话,反着听就对了。专家是什么?通俗的讲,就是专门与真理做斗争的行家。

为什么现在大众开始有这样的讨论?因为我们发现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起到任何保护作用。反而对于那些未成年的恶魔起到了很好的保护。比如2013年重庆12岁小女孩摔死邻居2岁幼儿的事件。根本就是一件有预谋的杀人事件。但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可怕的凶手居然能够逍遥法外。是的,我们对于未成年应该以教育为主。但对于杀人这样的重罪,也能脱罪,对于这个无辜惨死的2岁幼儿,我们法律的公平又在哪里?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如果我们给这些恶魔机会,那死去的孩子她的人生她的机会谁来给予?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光不会适得其反,反而一定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就算不能做到事前预防。因为对于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一定能跟得上,但至少,能在出事之后,给死者一个公道。给社会一个教训,同时,让更多的人引起重视,将一些可能的犯罪压制下去。试想,如果近期这个12岁杀母的小恶魔被枪决,或关押到18岁再处死。那对于那些因为觉得年纪小杀人不怕的小恶魔们来讲,是多么大的震摄。同时,对于死者的家属而言,至少也是心灵上的一个安慰。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公理。我们不能再让不公发生在我们的眼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事在必行。

当然,要推动《未成年保护法》做出改变,需要你、我、他共同努力。让我们把所谓的专家踩在脚下吧。

感谢邀请!

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观点

法律专家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适得其反,其依据无非是如下几条:

一是不符合世界刑法潮流。因为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了14周岁(包括)以上,所以我们也应该效仿,尊重多数。

二是缺乏实证数据支持。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情况的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实质上就是说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是少数,对这些少数孩子的犯罪行为不需要上升到刑法规范上来。

三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题目/span>。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而不是立法层面的问题。

……

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观点

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也有专家支持的观点,理由包括:

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短时间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

二是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

三是刑事责任年龄古今中外都不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字;

四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

五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

我个人观点

咱不是专家,连“砖家”也称不上,试着折中一下专家、“砖家”的观点:

有错就要受罚。无论成年人、未成年人做错事都应该受到惩处,否则就是纵容,就会使其他人产生模仿效应。人性必须受道德、制度的约束,不受约束的人性会自然善良、完美的说法就是耍流氓。未成年人具有较高模仿性,其价值观也在不断塑造当中。类似一个12岁的孩子杀死了母亲,没有受到任何惩处,这种负面效应产生的消极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数量比较庞大,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制度安排,会影响到这些群体,形成反向思维,出现逆反行为,也会引发社会舆论。

普遍降低入刑年龄不可取。道理上面已阐述,起码要“重罪入刑”,比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14周岁以下犯“故意杀人”等八类罪刑的,对这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降到14周岁以下。

实现“轻罪行罚”。对于严重犯罪可以“重罪入刑”,“重罪轻罚”。对于轻罪,比如一般盗窃、一般故意伤害,也应当受到惩处,目前却严重缺失。仅靠社会评价、学校规章是难以起到效果的,况且目前的规定是:少年违法犯罪要向社会保密,新闻报道影视、图片必须打马赛克,公安相关案件卷宗要封存……根本得不到社会评价;学校也不敢公开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重罪”、“轻罪”,“一放了之”,对未成年人毫无约束之力。因此有必要,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管理措施。实现“轻罪行罚”,即通过行政手段,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施压对“规则”的敬畏心理,比如完善少管所、工读学校的准入门槛,适度扩大规模,改革内部管教制度等。将犯罪少年送入少管所,将违法少年送入工读学校,建立有别于普通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善恶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个人观点,文明评论,拒绝讽刺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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